请问汽车出口的整个流程?

2024-05-01 22:38

1. 请问汽车出口的整个流程?

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七、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可选择:

请问汽车出口的整个流程?

2.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是什么意思?

进口付汇核销是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特制定了职责、流程、服务监督机制和制度改革条例等等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3. 财务去银行付款美元比合同多付1000美元,为什么银行没发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 分结汇操作规程
  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保函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
  (1)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先结汇或入账,不给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出口单位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向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预收货款的出口收汇,凭出口单位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凭出口单位的对外合同、发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
  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另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单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另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5.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的结汇,凭出口单位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先支后收转口贸易的收汇,凭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外经贸部批准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和已付汇凭证办理,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代理出口收汇。
  (1)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系由委托方收汇的,凭委托方提供的代理方加盖“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给出口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方式)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
  a.委托方是“出口信得过企业”,按照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入账,待收到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b.委托方不是“结汇信得过企业”,凭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
  a.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如代理方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可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账户,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b.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不得办理原币划转(如办理原币划转需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
  c.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办理结汇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d.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如代理方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二)出口收汇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按不同结算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1.信用证项下,付汇通知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
  2.托收项下,付款通知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托收委托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托收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单证。
  3.自寄单据项下,审核同货到付款。
  4.预收货款项下,汇入汇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三)出口收汇结汇业务的几点提示1.收到的允许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银行应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2.收到的出口单位外汇收入,因出口单位没有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先予以结汇\入账,事后收汇单位不能按规定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按原结汇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不得汇出。
  3.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注意的事项:
  (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同时套写,并具备如下因素:经办银行的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汇金额及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币种;核销单编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不得盖在其他联上。银行留存联保存五年备查。
  (2)按以上分别情况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应当与出口单位提供的一致;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单正本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在该核销单正本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或入账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汇款结汇\入账”或者“预收货款\入账”字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3)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外汇收入:
  a.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b.不是直接从境外(或保税区)汇入的;代理出口项下,代理方银行与委托方银行之间在境内划转的(委托方银行确认代理方银行没有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除外)。
  c.进入外汇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各类外汇账户的。
  d.已进入各类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的。
  e.从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他外汇账户划转出来的。
  (4)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根据出口单位提供的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将所有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5)结汇或入账后已经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将已经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回销毁。
  (6)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申请补办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出口单位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办”字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非贸易项目结汇非贸易项下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
  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
  1.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直接办理结汇或入账;
  2.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的外汇收入,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他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在合同(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账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收汇凭证复印件两年备查。
  非贸易外汇收入按以下类型办理结汇:
  (一)可以全部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凭中标合同证明;
  2.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3.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合同和收汇通知书;
  4.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凭有关收汇决定书和收据;
  5.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入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凭利润收入分配证明和有关合同;
  8.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凭租赁合同和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9.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0.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协议或批文;
  11.取得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二)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净收入按期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如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的业务往来外汇;
  6.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7.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8.允许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以内保留外汇,超过部分予以结汇。
  (三)可以保留的非贸易收汇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现钞结汇,直接办理兑换;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予以结汇并登记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3.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件予以保留。
  三、资本项目结汇(一)资本项目结汇的审核原则所有资本项目下结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
  《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审核要点:
  1.单位名称栏;
  2.登记证编号栏(审核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
  3.结汇币别栏;
  4.申请金额栏;
  5.批准金额栏;
  6.外汇管理局意见栏(外汇局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及外汇管理局业务公章)。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类型及结汇操作1.境内机构可以申请结汇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
  (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3)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4)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5)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6)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
  (7)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账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
  (8)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2.以下资本项目不得结汇:
  (1)国内外汇贷款;
  (2)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3.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的结汇,视同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三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办理结汇。
  第二部分 售付汇操作规程
  一、贸易项下售付汇(一)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的基本程序审核该项售付汇是否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前备案及审核各种结算方式相应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1.备案表的类型。属于下列情况的售汇及付汇,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对外名录”内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不在名录”);
  (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90天以上到货”);
  (3)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日后或承兑日后90天以上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表类别分别注明为“90天以上信用证”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管辖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购付汇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异地付汇”);
  (5)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转口贸易”);
  (6)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表类别为“真实性审核”);
  (7)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8)除上述7款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类别注明为“真实性审查”)。
  2.备案表的审核要点:
  (1)备案类别;
  (2)审核进口单位名称、进口单位代码、付汇银行名称、收汇人国别、预计到货日期、进口批件号、合同发票号、结算方式、付汇币种、付汇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进口单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若备案类别系异地付汇的,审核付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付汇地)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及备案表有效期。
  3.各种结算方式下售付汇应审核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单证。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
  a.开证时购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b.付汇时购汇,除审核上述单据外,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经进口单位确认同意付汇并盖有公章的进口代收项下单到通知书及跟单托收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3)用光票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售付汇,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方自身可以提供的商业单据办理。
  (4)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R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等。
  (5)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售付汇,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5%或超过15%,但金额未超过10万美元,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对方银行的印押相符的预付货款保函。为境内机构办理超过15%合同总额并超过10万美元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为境内机构办理未超过15%合同总额,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于月初10个工作日内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1~4项的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进口产品进口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登记表格。

财务去银行付款美元比合同多付1000美元,为什么银行没发现

4. 能介绍一下“海关二次核对”吗?

一、“>次核对”适用环节问题。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次核对”是指外汇管理局在收到出口单位的核销专用出口报关单后,对其中有疑问的,向签发地海关进行核实,并请其鉴别真伪,在收到海关的鉴别证明书后才能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次核对
”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后,对有疑问的核销专用进口报关单或一次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及以上的核销专用进口报关单,向签发地海关进行核实,并请其鉴别真伪,在收到海关鉴别证明书后才能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二、“>次核对”适用范围问题。“>次核对”适用于任何有疑问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收汇核销;适用于除信用证、跟单托收结算方式外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以信用证、跟单托收为结算方式的贸易进口付汇的核销暂不进行“>次核对”,仍办理同步核销。① 注①根据199
7年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信用证、跟单托收为结算方式的贸易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凭核销单、备份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
报审手续。
三、“>次核对”的方法问题。向海关进行“>次核对”的方法仅指署监(96)28号文规定的派人或发函(挂号信>),并以正本核销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进行核对。
四、报关单信函核对过程中如发生正本报关单丢失,外汇管理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应派人到报关单签发地海关凭报关单复印>进行报关单内容核对,经海关确认后,外汇管理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凭海关出具的鉴别证明书及报关单复印>办理核销。
五、“>次核对”中海关确认报关单系伪造的,由外汇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海关依照《海关法》等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
http://law.97i.net/html/1996/29776.htm

5. 出口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向外汇局进行核销

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6.保税区贸易进口如何办理付汇

保税区进口单位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凭《登记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以及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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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8-3-20 16:01:34     浏览次数: 227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出口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向外汇局进行核销

6. 外贸信用证贴现等请教

提问者可能将很多概念混淆到一起啦, 我们将出口流程罗列如下, 并针对这其中遇到的问题逐一探讨:

I). 接单: 和老外谈生意,签订单. 
[如果是LC操作,那么LC相关条款即为执行依据]

II). 备货:下订单到工厂生产或采购. 

III). 商检: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
[商检可由出口公司办理, 或者由出口公司委托专门的商检代理机构办理, 需要提供要提供出口合同/信用证副本/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等商检所需资料;
如出口公司委托工厂办理: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附上报检委托书和上述单据,而且要告诉工厂将来产品的离境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
 
IV). 报关: 向海关申报出口.
[此项通常交由货代统一办理,或者委拖专业报关行办理, 出口公司应提供: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许可证/装货单或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贸易合同、产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V). 货运: 办理货运交接,使货物能够运输出国,到达客人指定港口.
[向货运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书面定仓(如传真),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再和货运公司确认无误后,赶快给工厂一份装车资料,上面列明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电话。一般定舱单由货代安排好后传真给出口公司确认, 出口公司再将舱单转发给工厂, 准备相应装柜或者送仓事宜.货物顺利装运后, 还需要通知客人,有时LC操作会规定保留传真报告书、发函底单等做为议付凭证]

VI). 收汇: 收款结汇.
[如果是LC操作, 货物装船拿到提单后, 我们需要持与客人所签合同,信用证原件,及LC中所要求的相关单据到银行议付结汇]
 
VII). 核销: 向外汇管理局申报核销. 
[你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其它材料(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要提供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VIII). 退税: 向国税局申报退税。 
[办理出口退税在填写税务机关发给的出口退税登记表后, 要上交:1,报关单。2,商业发票。3,进货发票(增殖税发票)。4,银行的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5,属于工厂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上交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6,如果是来料加工再出口(或者来件装配)的企业,还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再出口产品的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7,产品征税证明。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各地税务机关依具体实施细则办理退税.]

在以上程序逻辑明晰的情况下,再来看所提的问题:
1. 船已开,基本五到七个工作日一定可拿到提单,若是即期信用证,议付一般也在五个工作日内,也就是说大约十五天内货款会到帐.如果不是资金特别困难, 不建议贴现, 因为申请有个时间, 拿钱也是要付息给银行的. 若特别紧要一定要贴现, 或者签的是远期信用证,必须贴现的, 需要向银行提交的有: 合同,LC正本,LC要求的所有单据,到你们的收款银行申请贴现(通常这个收款银行应该是出口公司的开户行). 一般没有相应操作及银行授信的, 银行可能需要出口公司提供抵押物, 或者交纳相应的保证金, 远期信用证比即期要多交. 具体请循你的收款银行.

其实即使货未备好, 船未开, 可以持信用证及合同,到银行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也是可行的. 只是利息会比贴现稍高,然后你公司的资信, 银行授信记录要特别好才行.

2.报关发票上的金额不能做低, 否则你的发票将与LC不符, 造成议付困难.不过听你的意思, 你的工厂在外地, 所以可以由工厂自己报检,将换证凭单寄给你即可. 出口地和产地不同,只有换单凭证, 没有通关单. 如果你想很好地保护你的商业机密, 可以由自己委托商检. 

3. 上海港到纽约港的船期直航是30天, 西岸一般也要算25天.

根据问题补充,这个商检其实就是法检, 如果这笔交易是首次, 商检局会要求到工厂实地抽样商检,检后两日可出单, 所以若急着发货, 最好提前2-3天安排商检.
如果你这个货不是第一次买卖了, 可申请不到工厂检验, 指定到其它地点,如港口检验.

希望我的解释对您有用, 其实外贸是一个讲究严密逻辑的事情, 虽然烦杂, 但只要静下心来, 一条条梳理, 就可以掌握.

7. 有出口权的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想出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现在需要出口,需要到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的。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出口,不过不享受出口退税的。
  到电子口岸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注册证、外经贸委登记证或备案表、企业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理人身份证办理有关手续。
  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核销单的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附:1、报关单向海关购买取得,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为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结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报关并经海关签证后退回出口企业两联—出口结汇联(白色)和退税证明联(黄色)。
  报关单须在90天内申报出口退税,否则会计账务上按出口转内销处理。
  2、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核销单为一张三联式,核销单左第一联存根外汇管理局存,中第二联核销后企业留存,右第三联核销后撕下来做出口退税联报税务局使用。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先进入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申领成功后,去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领完核销单进入出口收汇/口岸备案中进行口岸备案,备案成功后去海关报关,货物出口海关打印出报关单后进入出口收汇/企业交单中输入核销单号码查找出该核销单及对应的报关单,然后进行交单,交单成功后5天左右去外管局核销,交单同时也可以进入出口退税/数据报送中做报送,报送成功后5天左右可以去国税办退税。(附:1.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点击出口收汇,选择企业交单,输入核销单号,选择交单,报送到外管局, 退出界面。2. 进入出口退税,选择数据报送,输入相应的报关单号,选择要报送的数据,报送到国税局。 这是一般出口在电子口岸基本的操作流程)。
  出口收付汇核销单规定“核销日期”一般不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
  3、出口货物退税的流程,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以及经过退税机关的退税鉴定的基础上,出口企业按退税期限,可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要求生成《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并填写《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连同有关退税凭证及申报数据,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退税。

  外贸出口退税详细操作流程: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0.0,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
  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申报和察看预审反馈。
  7、在申报系统中录入 单证 备案数据。
  8、预审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把预申报数据确认到正式申报数据中。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 海关 代码。
  10、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科正式申报退税;(需要在出口日期算起90天内进行正式申报)。所需资料如下:
  打印好的专用封面纸;
  《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请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请表》;
  出口退税专用核销单;
  增值税票抵扣联;
  代理出口证明(如属代理出口的);
  出口退税专用 报关单 ;
  资料封底。 以上单据在装订时请按关联号排列,所有单据竖着放靠右侧在上方装订,装订成一册。另外应附两套退税申报表(退税汇总申报表;退税进货明细表;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企业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正式申报,退税机关审核软盘及报表和资料合格以后,企业将软盘和资料及一套退税申报表交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会将一张退税汇总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给企业。正式申报退税即完成。

有出口权的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想出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8. 出口收汇核销收汇环节怎么操作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quot;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